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民健康政策,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和应用。负责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负责健康常州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研究提出健康常州建设的政策建议、制度措施和职责分工并协调实施。统筹全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服务工作。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部署、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贯彻实施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负责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推动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发展。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计划。负责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全市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服务地方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牵头组织无偿献血工作。

(九)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职业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相关任务。

(十二)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

(十四)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对外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常州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健全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报送,信访、卫生统计、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各类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二)信息处

负责拟订卫生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与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试点任务,组织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完善和落实卫生健康信息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推进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和应用。

(三)规划发展与财务处(审计处)

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直属单位基础建设、安全生产、后勤管理工作。

拟定全市卫生健康经济政策;承担机关和协调指导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使用;组织实施全市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牵头机关健康扶贫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体制改革处、行政服务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行政执法制度;承担卫生健康普法宣传工作;按权限办理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事项。

牵头负责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五)健康促进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拟订健康常州建设职责分工方案、年度计划和相关制度,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市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健康常州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查、考核和评估,开展相关问题调研;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健康城镇的创建和考核评价工作。配合做好健康产业推进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职业健康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保健处)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地方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协调处理诊疗过程中的医疗纠纷;协助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八)基层卫生健康处

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评价工作;指导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和人才培养工程;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适宜技术推广;承担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

(十) 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中医服务和健康产业等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医药保障处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订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健全药师继续教育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

与市医疗保障局加强沟通协商,提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及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老龄健康处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推进健康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三)妇幼健康处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母婴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开展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十四)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做好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宣传并组织实施国家的生育政策,完善生育配套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宣传处

组织开展党的理论学习、宣传、教育;承担意识形态管理、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负责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负责全系统政工系列职称评审管理,指导市卫生健康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

(十六)中医管理处

参与起草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承担中医药政策、孟河医派传承创新等调查研究工作;拟订运用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规划、中医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组织实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组织申报、实施省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相关人才培训项目。

(十七)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统战、台湾事务、侨务等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卫生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卫生健康援外有关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出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司法局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立法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五)负责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辖市(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编辑和发布市政府公报。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在常州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十)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二)负责本系统警车和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协助各辖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承担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对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务。

(三)法治调研督察处。开展全面依法治市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全面依法治市的督察工作,落实旬报等工作制度;制定法治常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基层法治建设,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工作。

(四)地方立法处。负责市政府行政立法工作,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组织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承担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草案起草、组织起草、审查和市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承担市政府规章的报备工作;负责相关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承办相关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相关立法协调工作;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相关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编纂市政府规章,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译本。

(五)备案审查处。组织拟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办理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承办辖市(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组织承办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辖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协调推进、督促、检查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

(六)社区矫正管理处(社区矫正管理支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本系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

(七)行政复议应诉处。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受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协调市政府涉讼法律事务;代理或者参与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承办以市政府、辖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处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八)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市级机关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协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

(九)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辑和发布市政府公报,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十)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制定全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工作。

(十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仲裁工作,编制全市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

(十二)法律援助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管辖;组织、指导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管理、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十三)公证和司法鉴定管理处。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负责拟订、调整全市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公证员配备方案;编制全市公证、司法鉴定名册并公告。

(十四)律师工作处。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在常州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工作。

(十五)行政服务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按权限集中办理机关政务服务事项。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

(十六)装备财务保障处。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工作;负责本系统警车和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保留政治部。归口管理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十七)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办协管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十八)宣传教育处。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上级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

(八)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及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负责药品零售(不含连锁总部,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落实相关企业(单位)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检查、处罚工作。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落实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计量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标准化战略和规划,负责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全市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指导促进全市认证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六)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

(十七)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工作。建设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贯彻执行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导并组织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拟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和监督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产业发展。指导服务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和专利创造、转化运用。开展知识产权统计分析。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园区发展的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园区。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重要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公文处理、会议会务等工作;拟订并协调和督促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市局重大事项的考核、督查督办;负责档案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市场监督应急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干部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按权限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预决算、财政规划、绩效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及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的相关审计工作。

(四)综合处(研究室)。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五)宣传教育处。负责贯彻落实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负责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宣传思想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门户网站、新媒体发布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

(六)法规处。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建设工作。

(七)科技与信息化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技术能力建设;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应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相关信息化项目实施工作。

(八)行政服务处(登记指导处)。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业产品、计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食品生产、广告发布登记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负责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检验、检测相关工作。

负责冠“常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工作,处理规定范围内企业名称争议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具体办法、措施;指导全市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全市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调查研究私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

(九)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全市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诚信体系建设和风险监测研判、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的相关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办法和措施;负责依法监督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配合上级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

(十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网络市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交易行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网络交易监管协作。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实施全市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广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广告监测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十三)市场与消费环境监督管理处(投诉举报中心)。参与市场培育建设和市场布局规划;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开展商品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全市消费维权信息的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及咨询的受理、转办、处理和来访接待等工作。

(十四)质量发展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质量强市工作和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指导应用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开展质量督察工作,承担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价任务;制定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开展产品缺陷调查及相关技术工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十五)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工作;拟订全市生产和流通领域(含市场实体店、电商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等)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计划;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充装、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调查;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七)食品安全协调处。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规划;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工作计划,依法实施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九)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工作计划,依法实施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餐饮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全市食品经营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特殊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全市特殊食品安全和化妆品经营环节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一)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全市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二)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承担国家和省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事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依法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和预警交流工作。

(二十三)计量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计量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管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监督管理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人员;组织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四)标准化管理处。组织本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标准化工作,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负责管理团体标准工作;按权限负责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指导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

(二十五)检验检测与认证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全市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有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市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体系建设;负责全市认证市场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权限承担全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市场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六)执法稽查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除反垄断案件之外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由市级负责查办的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协调跨区域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七)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拟订市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重要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拟订鼓励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申请和注册登记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专利导航和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指导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和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建设;指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负责驰名商标推荐和地理标志管理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知名商标品牌、高价值专利和地理标志有关培育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工作;指导知识管理标准化工作;承办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统筹协调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交流。

(二十八)知识产权保护处。组织起草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以及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负责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生态环境局

一、主要职责

(一)落实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各类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落实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物减排计划,监督检查各辖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参与拟订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生物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辖区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落实执行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市级以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美丽新常州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协调、督办、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环境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落实国家、省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统筹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资金;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投资规模和方向,资金安排和年度使用计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生态文明建设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科技标准处)。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普法工作,组织法制培训;承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监督指导环境公益协会;管理局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贯彻实施和指导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有关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五)排污管理处。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有关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或验收指导工作;协调做好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

(六)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承担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

(七)水生态环境处(太湖水污染防治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贯彻执行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防控工作。

(八)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工作。

(九)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相关工作。

(十)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局行政审批改革任务;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牵头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

(十三)组织人事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有关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归口出国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国家、省统筹办法和国家、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实施上级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市级以下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三)与市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参与贯彻落实国家、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政策,组织实施C类外国人来华人员的工作许可,和科技部门共同组织实施A类和B类外国人来华人员的工作许可。

(十四)与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协同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征缴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协同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综合协调重要政务、事务;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文电、政务公开、安全、机要、保密、档案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推进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依法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牵头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牵头重大决策规范化管理工作;承担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按权限统一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监督、协调下属单位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服务工作;指导相关学会、协会工作。

(三)规划和信息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栏目的维护工作;牵头组织全市人社系统综合考评。

(四)财务内审和基金监督处。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案件。

(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拟订统筹城乡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和我市港澳台居民就业创业政策;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对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政策;承担全市技工院校综合管理;指导开展全市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八)人才开发处。按照职责分工拟订全市人才开发规划;拟订实施全市领军型创业企业引进、培育政策;拟定实施全市紧缺人才引进政策;承担市首席专家、市突出贡献人才、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完善全市博士后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开展全市人才信息统计。承办本局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本市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省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备案事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十)工资福利处(市表彰奖励办公室)。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事业单位离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离休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组织市属事业单位优秀工作人员健康休养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组织实施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承办国家和省部署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市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市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和市级以下表彰有关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处。贯彻落实国家、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办理、企业年金备案及核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处。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会同市有关方面指导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工伤医疗的药品、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

(十四)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定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拟订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协调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

(十六)信访和督查处。负责处理信访事项以及本局重点工作的督查;承担本级和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处理;牵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承担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协调指导热线咨询服务。

(十七)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局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关系隶属于市委教育工委的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指导辖市(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二)指导教育系统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思想理论建设、宣传舆论阵地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指导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以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做好重大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学校后勤管理与改革工作。

(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拟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和规划,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

(五)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和发展,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六)提出由市统筹使用的教育经费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和省下达的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对本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对教育经费实行审计监督,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七)指导学校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工作以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指导协调辖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单位的教育工作,协调在常高校的教育工作。

(九)指导全市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十)负责全市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中等及以下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十三)指导教育系统统战与群众团体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统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做好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侨联、台联、民族宗教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等群众团体开展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办公室(信息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息、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机关信息网络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推进教育信息化;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任务的协调与落实;归口管理中等及以下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常州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工作。

(三)组织处。指导辖市(区)教育党建工作,负责直属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直属单位干部和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直管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出国(境)管理;负责直属单位人才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退(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综合考核工作。

(四)宣传处。拟订教育宣传工作目标、规划和计划;协调、指导直属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和意识形态管理工作;负责党的理论学习教育和中心组学习、宣传先进评比等工作;统筹负责各类新闻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会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员、网评员队伍建设和教育报刊通联工作;负责教育类社团管理工作;统筹新媒体平台宣传内容,把控教育系统舆情总动态,配合、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舆论阵地建设、舆情防控管理等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安全保卫与维护稳定处)。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协调推进全市教育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法治建设、行政执法与监督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协调机关政务服务事项;指导、协调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协调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做好重大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溺水、应急避险等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工作。

(六)人事与教师工作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师德、师风建设;指导教师教育工作和教师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实施高层次教师选拔、培养和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按权限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注册工作;按权限组织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七)发展规划与财务处。负责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各类教育的布局规划与结构调整;负责审核全市中等教育及其他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制定中等教育招生计划;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承担直属单位基建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后勤管理和改革;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教育基建投资和学生资助等有关政策;指导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教育收费等,参与市统筹使用的教育经费的计划安排,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教育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统筹做好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经费预决算、收费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

(八)德育处(学生处)。指导全市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德育工作,负责管理直属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德育规划,研究德育方法,组织德育活动,开展德育评价,实施德育奖惩;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生涯规划教育等工作;指导中小学生品格提升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学校开展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负责全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协调校外活动场所发挥育人功能。

(九)基础教育处。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拟订基础教育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常规管理,负责直属学校常规管理;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负责直属初中招生工作;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及项目建设、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工作;指导中小学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基础教育学校有关工作。

(十)终身教育处。负责拟订推进终身教育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推进全民终身学习;承担社会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展;统筹规划和指导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工作;指导农民文化技术教育、职工教育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做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指导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和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招生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备案、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验印;指导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指导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有关工作;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推广普通话,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和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承担常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归口管理全市中小学校体育教育、学校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和艺术教育的规划与计划,拟订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和艺术教育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和艺术教育的竞赛活动;指导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学生军训和双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中小学生体质调研、传染病防治监测和学校食堂食品药品卫生安全规范化管理和专项督查;管理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十三)统战与群工处。负责教育系统团工作和少先队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在全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在常高校和辖市(区)教育系统做好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侨联、台联和民族宗教工作;指导在常高校和辖市(区)教育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开展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统战和群众团体工作;指导学校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十四)审计室。指导全市教育审计工作,制定教育审计规章制度等;负责对本系统经济活动中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审计调查;对直属单位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财务收支、大额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型设备招投标等进行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督促直属单位按规定进行审计整改。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落实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及督导评估、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江苏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等监测工作;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各类教育专项督导工作;组织落实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评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拟定教育督导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组织对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