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职能

社会事务工作职责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拟订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 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指导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和殡葬执法工作; 指导全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负责协调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对接工作; 负责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儿童福利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儿童福利事业的方针政策, 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 儿童保障制度, 负责实施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 指导社会收养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和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 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 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政务服务民政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对民政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审批。

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 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 负责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贯彻执行全县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指导监督敬老院建设管理; 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承办中央、省、市、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政策。

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 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基政工作职责

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 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拟订行政区划发展战略、规划;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命名、更名和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 按照权限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以及规范地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组织参与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

养老服务工作职责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 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 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和福利院管理工作;服务老区经济建设发展, 推进老区扶贫项目建设, 负责老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社会组织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 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承办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执法监督工作, 指导各类社会组织规范运行;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无行业党委或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自然资源局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林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辖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辖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和推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城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拟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论证,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参与区城空间规划编制,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辖市(区)实施。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分配和执行上级下达土地、矿产等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报(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负责土地、林地、湿地、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确定,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湿地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九)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并拟定本地配套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林业(林草)和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林草)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组织绿化造林工作。组织实施林业(林草)、湿地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的培育,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推进林业改革等工作。

(十ー)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编制全市林业采伐限额,指导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地质遗迹、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规划。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ニ)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而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査。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的监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违反测绘管理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查处矿产资源领域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提供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八)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辖市(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辖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按规定履行领导班子建设、机构编制、组织人事、人才队伍建设和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宣传、意识形态、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发展与科技信息处。负责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负责起草局综合性文电文稿,协调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应用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

(三)财务审计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并实施监督;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重大项目建设及重大专项资金、重大装备。

(四)行政服务处。按权限集中办理机关政务服务事项;承担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主要方向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辖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督促和指导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指导监督辖市(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参与领导干部任期自然资源审计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合;负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和市政府批准的水域渔业养殖等不动产专项登记发证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

(八)自然资源利用管理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负责编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自然资源收购储备的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矿业权出让、采矿权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资产负债表;承担报市政府批准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和监督辖市(区)节约集约利用。

(九)国土空间规划处。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城市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将”三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相关负责构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承担市级”多规合一”和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承担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论证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调整更新、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统筹研究并监督执行自然资源与城乡规划相融合的相关政策、规划,参与全市重点项目选址及规划协调。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重大项目规划选址、规划条件的政策研究和扎口管理工作,以及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相关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和规划条件的确定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管理;指导违法建设的规划技术认定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定,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湿地退化修复等工作;组织落实生态保护补偿相关规定;指导辖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市县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三)详细规划管理处(城市设计处)。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管理项目规划的相关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制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报批和数据成果的管理,参与信息平台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单元等级的城市更新规划工作;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统计工作;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街区的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

(十四)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立立体交通、市政专项规划体系,制订交通、市政规划编制和管理标准;参与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交通、市政专项规划,指导和参与编制市辖区、市相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全市交通、市政等项目规划方案论证和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十五)村镇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立村镇规划编制与管理体系,制订村镇规划编制计划、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指导镇村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参与全市重大村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和方案审查;承担民房建设和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林业处(森林与湿地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指导辖市(区)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负责全市域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指导监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林木种苗管理;组织林业项目的实施及管理;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林业产业发展、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及其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林木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林业违规违法案件。

(十七)矿产管理处(地质管理处)。贯彻执行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战略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落实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规定要求;负责调处矿产权益纠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警预防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地质遗址、地质公园和古生物化石;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十八)国土测绘处(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生成、维护、更新等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测绘基准,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规定,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地图管理,审查面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定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和应急保障。

(十九)自然资源管理督查处。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措施、规划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自然资源部驻地方督察部门和省自然资源厅督察部门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重大项目工程进展完成情况;负责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通报行政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完成上级交办有关事项的督查检查工作。

(二十)组织人事处。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外事等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主要职责

(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监督城建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城市建设规费的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住房发展基金的监管、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报批,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四)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建筑节能项目。拟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指导建筑能效測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建设科技进步,拟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五)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促进建筑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按职责范围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评审市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七)指导和规范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负责和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人居环境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房屋交易行为和交易资金监管、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产权管理、商品房租赁管理及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停车建设工作。

(九)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负责市区“三改”(危旧房、城中村、低注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制定住宅产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既有住宅的功能完善和节能改造工作。监督物业管理有关活动,指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指导老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市委、市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市人防机动指挥和市人防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保障市委、市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指挥全市人防行动。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防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市人防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市人防指挥、警报通信网及信息化的建设管理及人防通信设施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拟订人防平战转换方案、本市城市防空袭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市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方案。组织群众防空防灾疏散行动、人防训练、演练和演习。适时组织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城市人民防空管制,发放防空警报和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检查指导城市疏散地域(基地)、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人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训练工作。负责核应急预案编制和核应急宣传教育。

(十四)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拟订人防工程建设政策和防护原则、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检查验收和备案管理。负责和指导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处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重要文稿起草、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督促检查、信访、公务接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建设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参与立法调研、起草和论证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査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审查和合同审查工作;牵头协调“双随机”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与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人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和运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相关规费和人防建设经费的征收管理、综合统计和人防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等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市、区人防经费的使用。

(四)工程造价监督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城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和工程资金支付;参与局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协调与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设计处。拟订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拟订全市抗震防灾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抗震防灾项目;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市重点工程可研、规划、设计、扩初等前期工作;负责住建(人防)系统信息化工作。

(六)绿色建筑与科技处。拟订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承担全市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促进建设科技进步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承担建设工程标准及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实施工作;拟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制定智慧建设推广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建筑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拟订全市建筑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业各类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负责进出市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承担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动态信用管理和建筑业企业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建设监理、工程建设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和定额管理;指导建筑业改革和建筑业对外市场开拓,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和组织建筑施工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等工作;参与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的协调、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指导建筑业相关协会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职责范围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组织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项目储备库;负责审查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协调和管理项目建设;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市政公用优质工程的评定和推荐申报;负责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城市路政管理工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九)公用事业处(海绵城市建设处)。指导公用事业发展;拟订全市供水、排水、燃气和照明等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供水、排水、燃气和照明等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直属公用企事业单位年度计划和营运、服务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建设。

(十)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处。拟订房地产开发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组织论证并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和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承担住宅和非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定销商品房相关管理工作;参与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停车建设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拟订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二)住房保障处。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收储计划;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的融资、审计和资金清算等方面工作。

(十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处(三改工作推进处)。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房改业务工作;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区“三改”(危旧房、城中村、低洼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十四)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组织落实,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拟订商品房预(销)售政策,指导辖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工作;拟订商品房交易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落实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和交易资金监管;承担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房屋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商品房租赁工作,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负责房产信息化建设、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管理;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商品房价格管理和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十五)物业管理处。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招投标等物业管理有关活动;组织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考核工作,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老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宜居住宅区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价格行政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参与协调处理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

(十六)房屋安全管理处。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合,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拟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有关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八)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拟订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配合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十九)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处。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

(二十)应急管理处(平安建设与长效管理处)。拟订住建(人防)系统安全生产、应急和消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核应急预案,组织核应急演习与演练;负责对公众进行核应急宣传教育;组织全市人防系统核应急业务培训;协调核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住建(人防)系统平安建设、城市长效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十一)人防指挥与信息化处。组织实施人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防空袭方案的拟订和修订、人防实战化训练及防空袭演练;制定全市人防指挥信息系统、警报通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论证审查,指导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拟订人防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疏散地域(基地)的建设;指导人防专业队和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市人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人防工程处(平战结合处)。编制全市人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平时使用及改造、拆除和报废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査平战转换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人防建设企业从业行为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人防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公用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指导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防护工程的应急建设;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科研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科研成果。

(二十三)行政服务处。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归口管理本局行政权力事项,并进行动态调整,按权限集中办理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组织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职责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拟订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直属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十四)组织人事处。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行业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党建工作;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负责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离休干部和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十五)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意识形态、理论学习、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住建(人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政工系列职称评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住建(人防)各行业施工企业的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开展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人防教育。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政府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其他文稿。

(四)办理上级党委、政府及部委办局和市外其他地区发送市政府的文电。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

(七)负责全国、省和市人大、政协交市政府的有关议案、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八)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报送重要政务信息。组织调查研究,搜集整理信息,准确及时地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九)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大数据政策制定、开放共享、统筹管理工作。

(十二)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市委、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值守,报送和处置突发事件、重要紧急情况信息;负责安排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负责领导同志外出报备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全市性会议的通知工作。

(二)综合处(联络处)。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全市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财务、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之间交流联络工作。

(三)文电处。负责文电收发、登记、传递、分办、催办工作;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公文制发、印鉴及介绍信管理、电报办理、机关保密、档案和资料管理工作;指导辖市、区政府办公室文电、机要工作;协助办理外事出国(境)会审和审批工作。

(四)秘书一处。负责市长有关文稿起草、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专题会议的组织、记录和纪要整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党组服务保障工作。

(五)秘书二处。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六)秘书三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七)秘书四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八)秘书五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九)秘书六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秘书七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秘书八处。负责分管副市长工作范围内的文稿起草、文电会务、督查调研、批示办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信息处。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领导报送政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政务信息和有关网络媒体信息,做好”市长与网民”网络交流平台相关工作;负责《市政府大事记》和信息专刊的编写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十三)电子政务处。牵头做好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外网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和指导;牵头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负责全市大数据政策制定、开放共享、统筹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运行保障和网络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政务公开处(新闻协调处)。承担全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工作,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意见;承担市政府及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市政府重大政策解读和问答,指导监督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务;负责与宣传、网信部门的沟通联络;承办市政府办公室涉法、涉规有关工作。

(十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负责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工程)的督查工作;拟订市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协助联系市人大、市政协,督促指导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十六)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协助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应急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我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新闻宣传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相关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调查统计和综合减灾处。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统计分析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四)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统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五)火灾防治管理处。组织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六)自然灾害救援处。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较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服务处)。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非煤矿矿山、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等审批许可工作,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服务事项,限时办结。

(八)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九)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规划财务和救灾保障处。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一)科技和信息化处。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十二)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重要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组织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信访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市内外群众、法人、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中央、省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二)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信访人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或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负责征集人民群众的建议,筛选重要建议,提供给市委、市政府参考。

(三)督促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向辖市(区)和部门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指导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负责办理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我市群众赴省进京上访相关工作。应急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调查处理信访老户问题和重要信访案件。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群众以上访为由的聚集。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要信访问题。

(五)综合协调指导全市信访工作,参与研究、起草本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制度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信访工作的考核。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预警研判机制,指导全市信访信息化建设。

(七)指导全市信访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协调信访工作对外交流。

(八)负责信访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文秘、后勤、财务、资产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档案、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承担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做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指导全市信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信访工作考核;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起草本市有关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他综合性文稿。

(二)办信处(研究室)。受理办理信访人给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市信访局及其负责人的来信;受理办理中央及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机关转送、交办、督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群众来信事项;及时筛选重要来信信息报送领导阅示;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信事项;负责重要信访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反映和情况通报;负责信访突出问题的调查研究、信访工作改革创新和完善制度机制的研究;负责信访工作基础业务规则的制定完善;指导检查全市群众来信办理、调查研究工作。

(三)接访处(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负责接待市内外群众的来访;办理中央及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机关转送、交办、督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群众来访事项;协调处理群众来市集体上访和重大、异常来访突发事件;及时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上报各地集体上访的动态;负责群众上访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情况通报;配合省政府信访局做好赴省上访人员接待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群众以上访为由的聚集;负责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联合接访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市纪委监委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接访中心的配合协调工作;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指导检查全市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四)综合指导处(复查复核处)。承办对全市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信访法治化建设相关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接受信访政策法规咨询、答复等工作;负责办理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指导检查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五)应急协调处(督办处)。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指导意见;拟订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配合做好我市进京上访群众的稳控、劝返和依法处置工作;协调配合处理群众进京集体上访和到非接待场所上访以及在京信访异常、突发事件,维护我市群众进京上访秩序;及时反映群众进京上访的重要情况;配合政法机关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督查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查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督查督办国家信访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协调办理工作;提出对辖市(区)和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网络信访处)。负责收集、筛选、整理人民群众给市委、市政府的建议,汇总分析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重要建议,办理跟踪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建议事项办理情况;负责对全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电话信访、手机APP信访办理工作;承办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省委书记信箱”、“省长信箱”、“市长信箱”来信和人民网网民留言等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其他网上信访工作;及时筛选重要网上来信报送领导阅示;负责重要网上来信信息的汇总、分析、反映和情况通报;配合办公室做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应用指导;转送、交办、督办重要网上来信事项,指导检查全市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