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主义

消费主义,是消费主义大概念中的一个细分。消费主义是当今西方资产阶级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科学领域中,因知识传统对消费主义有不同的定义与诠释,如绿色消费主义、消费者保护、消费者运动、消费者权益等等。消费主义对发展中国家有很大影响。

消费主义

从文化研究观点,消费主义被视为是一种获得愉悦的活动形式。消费(Consume)一词可追溯至14世纪,意同挥霍、用尽;而在16世纪出现的“消费者”(consumer)一词,也有相似的负面意思。然而,到了19世纪中期,伴随“消费者”一词替代原来的个体化的“顾客”(customer),“消费者”已转化成中性词,用来指涉相对于“生产者”(producer)的抽象实体。而到了20世纪,这种抽象的用法进入日常的生活领域,成为大众的代称,且具有支配性的意涵,大众的需求是由满足他们需求的一方所创造的。因此,消费主义在后现代语境中,不再指涉过度购买行为。

从社会学观点,消费主义是物质极大丰富前提下,人们处理物与人的关系的方案之一。市场经济出现以前,物品是劳动的直接成果,而物品的生产与交换通常在一地之内完成。这个时候,物品的价值是它的“实用价值”而非“交换价值”。在市场经济社会,因为市场的形成,人们在交换过程中人为的估量一物的“价值”,扭曲了体现劳动的“实用价值”。消费主义可能会造成公民社会的消逝。因为消费主义的基本意识形态是市场关系,也就是在所有的人际关系中,市场逻辑成为指导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变成需要透过消费所获得。如此一来,一般人必须要是积极的消费者,才能是好的公民,这便排除了经济上弱势的中下阶层民众在公民社会本应享有的那些“不论贫穷或富有都享有同等待遇”——如教育、医疗保障等。

消费主义与晚期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对财富的追求是资本主义的一个动力,它具体表现在对资本利润的获取。而利润的获取不能不依赖于商品交换的实现,即产品有消费者购买。由于技术进步导致的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和产品的过剩,消费者的欲望对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了,这种情况在战后西方更是突出。马尔库塞、弗洛姆等人早就看到,鼓励和扩大国民的消费需求,成了资本主义良性运行的条件之一。为达此目的,消费者的欲望、需要和情感便成为资本作用、控制和操纵的对象,并变成一项欲望工程或营销工程。因此,今天的生产已经不仅仅是产品的生产,而同时是消费欲望的生产和消费激情的生产,是消费者的生产。只有“生产”出一批有消费欲望和激情的消费者,产品才能卖得出去,商品生产的目的才能实现。

这里所谓“消费”并不是传统政治经济学范畴里所指的对物品的需求与满足,而是指人与物品之间的关系。《消费社会》的作者鲍德里亚(Jean Baudrillard)认为消费构成当下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逻辑;这些逻辑包括:

第一,商品消费面前人人平等。在消费社会里,生活中的一切都成了消费品。“无物不可以被消费。”消费品的普遍存在证明资本主义的合理,“消费社会首先论证了资本主义平等的神话。”

第二,消费不仅仅体现在物质文化上,更体现在文化含义上,消费体现个人身份。英国学者卢瑞(Celia Lury)认为“消费文化是20世纪后半叶出现在欧美社会的物质文化的一种特殊形式。”物质文化领域里的消费不限于商业系统。商品由文化环境确定用途,日用品也有文化含义。卢瑞援引另两位学者的话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论点:“商品都具有价值,其价值取决于消费者的价值观……每个人既是价值的评判者也是被评判的对象……人们之所以选择这些商品,是因为它们有相应的等级……”

第三,消费的不是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而是它们的符号象征意义。“消费主义是指这样一种生活方式: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实际需求的满足,而是不断追求被制造出来、被刺激起来的欲望的满足。”美国文化里的消费主义恰呈现这一特征。美国就是由消费者构成的国度。美利坚式的消费主义灌输给美国人的是个人成功只有通过金钱上的成功来实现,财富是通过购买商品体现的。在当今的美国社会文化语境里,消费是再正宗地道不过的行为了。美国人无处不与消费打交道。美国人有时也担心失去更有意义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但他们对消费主义的不适和抨击从来不很强烈。

消费主义来源

消费主义在发达国家产生和发展并继而在全球流行开来,可从如下方面找到原因。

经济因素

二次大战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有了迅速增长,由此使社会财富大量增加。这使许多人都以为,社会财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于是,一种主张人们可以任意占有和消耗财富的消费主义思想便产生出来,并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产生了日益广泛深刻的社会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有相当一部分人成为改革的直接受益者,腰包鼓了起来,这成为消费主义在中国流行开来的物质基础。

政策因素

随着凯恩斯主义成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鼓励和刺激消费的经济政策就相继出台。有了来自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推动,消费主义就有了更为适宜生存发展的环境和土壤。在我国,为拉动内需,也一度有刺激消费的政策出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政策被误读为消费主义甚至浪费的依据。

哲学因素

消费主义的滋生蔓延,还与西方哲学思想有密切联系。西方哲学在发轫之初就与东方哲学大异其趣。在西方哲学看来,人是一种真正的“理性动物”,人类的使命就是以其体力和智力了解世界,进而征服和控制世界,成为自然万物的主宰,并使其为人类服务。这种哲学思想,不是把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和睦相处、互助互利的朋友关系,而是看作一种征服与被征服,剥夺与被剥夺的对立关系。表现在消费领域,它主张人类有权无限地占有和挥霍物质财富,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感官需求。所以,西方哲学思想是消费主义的理论基础。有了这一指导思想,消费主义的产生与发展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市场因素

销售分析家维克特•勒博宣称:“我们庞大而多产的经济……要求我们使消费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要求我们把购买和使用货物变成宗教仪式,要求我们从中寻找我们的精神满足和自我满足。我们需要消费东西,用前所未有的速度去烧掉、穿坏、更换或扔掉”。许多人对勒博的号召做出了反应——也可以说,是生产商和销售商在为消费主义推波助澜。我们面前一个可以说明问题的数据是,2004年国内市场手机换机周期是18个月,2005年5月份的调查显示,该周期已经缩短到1年。

心态因素

暴富者心态在当前国人心态中表现地比较明显。刚刚富起来的人们对财富还没有树立起正确恰当的观念,表现欲强烈,这也为消费主义的流行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文化意识

消费主义文化意识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人们的消费观念,使一部分有经济能力的人群将消费主义价值观体现在现实的购买行动上,而那些尚不具备高消费能力的人群则在消费观念上有了一定的消费主义倾向。观念上的消费主义是指,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现在还不能实现高消费,但已经在极力追求或模仿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甚至常常超出经济能力或压抑基本需求的满足而去追求心理或观念上的消费。城市青年群体是观念上的消费主义最主要的接收者,他们首先在观念上认同消费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崇尚个人享乐和所谓的个性,向往高消费、高端品牌,把高端品牌与高品位等同起来,把高消费与美好的个性生活结合起来。

新消费意识

中国传统的崇尚节俭、量入为出的观念正在被适度奢侈、适度透支理念取代,但在传统文化的框架和现行制度体系下,它又不同于西方的零储蓄、大比例透支的消费观;传统的收敛、中庸观念正在被张扬、个性风格取代,但与西方的开放、标新立异的观念又有区别。这是一种与传统观念差异较大,但又不同于西方消费理念的新消费文化意识。

国家数据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

专家解读组建国家数据局

早在2020年,国务院就对外明确将数据与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相提并论。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数据要素资源如何充分激发利用成为整个产业迫切解决的问题。

据人民政协报报道,2022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还曾组织专题调研,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当时参与了调研并发现,目前大概有15个政府部门拥有数据管理权限,“九龙治水”的现象较为突出,管理手段不适应,如何实施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也存在不少问题。不久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将积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北京、上海建设数据交易所。2022年末,“数据二十条”的出台进一步对数据流通交易和数据要素市场发展释放积极信号。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中国企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研究院院长姚建明表示,国家数据局的成立一定会更有利于数据的确权、交易等一系列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最终更有利于数据的利用,从而更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这也是国家层面大的战略目标。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表示,成立国家数据局,一方面是提高国家对数据交易体制机制建设,以及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用专业化的部门来推动数据产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高权限部门的方式,打通数据链路,实现数据整合。

北京社科院研究员王鹏表示:“国家高度重视数字经济、数据要素市场、数字中国建设,按照原来的体制机制,这些是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缺乏统筹,比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这块是归发改委,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研究是网信办,地方的数字政府相关工作可能是各地政府办公厅和政务服务局管理,各行各业的数据也归口到不同的管理部门在管,组建国家数据局后,可以调动各方资源全面推进数字中国,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展开。”

无锡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吴琦表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经济形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数字经济的外在表现之一是平台经济,其二是算力经济。数据驱动的平台化模式引领各行各业衍生出更多的新业态和新模式,成为推动价值创造和价值聚集的重要载体。

上海杉达学院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唐树源表示,在数字化新时代,各类平台企业都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特别是服务国家战略、关键基础设施、支持社会民生等创新性平台企业。

龙信数据研究院院长屈庆超称,组建国家数据局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完善治理体系的需要,是加快数据要素流通和价值开发的需要,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要,这一机构的组建非常迫切和重要。要加快数据要素的流通和数据价值的挖掘,运用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赋能,最重要的就是基础制度的设计。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颜昕表示,数据管理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过去是分散治理,涉及网信部门、工信系统、发改委、国务院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安部等。这也导致数据分散在不同部门和各个环节。“现在,国家要大力建设数据要素市场,此前分散的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痛点,无法适应这种需求。组建国家数据局是想由其主导推进未来的制度构建和相关投资建设。”马颜昕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爱君表示:“组建国家数据局是国家对实施数据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国家对数据的生产要素和资源属性的认知更为深入,以及对落实‘数据二十条’的精神、原则和举措的战略安排。”

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副所长谢波峰认为,成立国家数据局将有利于解决目前数据要素、数字经济领域发展的制度性难题,有利于数据、算法、算力等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有利于形成数据要素流通和使用的良好发展格局,有利于数字经济、数字中国、数字社会的迅速健康发展。

在此次国家数据局宣布组建之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曾撰文《论平台经济反垄断与监管的二元分治》指出,我国缺乏对平台经济二元分治以及数据监管转型的必要认识,有必要以强化数据监管为重点,推动构建我国二元分治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他建议设立国家数据局,与国家反垄断局一道,为二元分治发挥作用提供动力保障。

数字中国步入快车道

拟组建国家数据局的背后,是数字中国建设的推进。

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数字中国建设按照“252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

叠加国家数据局的设立,将对数据确权、交易、流转等数据要素市场的快速发展起到助力作用,未来数字中国建设和数据要素产业化节奏有望加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在去年10月底表示,十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日益凸显。

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化创新引领发展能力大幅提升,智能化水平明显增强,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取得显著成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初步形成,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我国数字经济竞争力和影响力稳步提升。

展望2035年,数字经济迈向繁荣成熟期,力争形成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产业体系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他指出,下一步要集中力量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牢牢掌握数字经济发展自主权,适度超前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筑牢数字经济发展根基,大力推动数字产业创新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

此外,还要加快深化产业数字化转型,释放数字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持续提升数字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全面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筑牢数字安全屏障,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附:十八家省级大数据管理部门盘点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大数据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部分省市,前期已经成立了大数据局,承担地方大数据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从全国层面进一步组建数据局,设立专业职能部门,有利于进一步激励数据采集和开发利用,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健全规制政策,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北京市大数据中心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

隶属机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级别:正局级

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提出本市大数据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议;

2.负责本市政务数据和相关社会数据的汇聚、管理、共享、开放和评估;

3.负责市级政务云、大数据管理平台等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和应用支撑;

4.负责社会信用数据应用服务;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5.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的建设、运维和保障;

6.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技术性审核的支撑服务工作;

7.承担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技术论证和评估验收的支撑服务工作。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成立时间:2018年4月

隶属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大数据发展的方针政策;

2.承担政务数据、行业数据、社会数据等各方数据归集和应用融合工作;

3.研究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挖掘、展现等技术;

4.承担本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相关工作;

5.承担上海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政务云、政务外网、大数据平台、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等建设和运维管理;

6.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成立时间:2019年

隶属机构:天津市委网信办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2.全力做好市级信息系统建设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

3.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强化集中式运维管理体系的配套建设。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

隶属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全市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研究拟订全市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发展战略;

3.负责全市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负责推进全市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

4.负责全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

5.负责推进全市信息化应用工作;

6.负责协调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7.负责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8.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5年10月

隶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统筹政务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

3.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务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

4.负责研究拟订全省信息化建设、信息基础建设、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大数据融合应用;

6.负责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与集约利用;

7.负责全省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

8.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投资规模及方向;

9.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10.承担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

隶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级别:副厅级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化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具体统筹福建省信息化工作,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

3.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重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

4.负责福建省公共信息资源综合管理和开发利用;

5.组织编制数字福建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相关项目管理;

6.负责福建省互联网经济牵头抓总、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

7.承担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和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山东省大数据局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

隶属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牵头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字山东建设;

2.负责实施省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

3.负责实施省级政务服务、业务协同等综合业务平台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

4.负责实施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大数据管理等平台及相关信息资源库。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

隶属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公共数据和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发展管理工作;

2.落实支撑改革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任务;

3.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导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

4.组织协调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

5.统筹推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6.统筹协调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7.负责局自建系统、公共应用基础支撑平台和归集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

8.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

隶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级别:正处级

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全省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化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2.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建设运维资金管理工作;

3.负责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

4.负责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

5.统筹协调省级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6.负责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

7.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

8.统筹全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

9.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相关工作;

10.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11.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

隶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数字化发展工作;

2.拟订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大数据发展、数字广西发展战略规划;

4.负责拟订自治区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数字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6.负责统筹全区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应用,政务数据的汇聚、共享;

7.负责统筹数字政府建设;

8.负责统筹数字经济发展;

9.负责统筹数字社会建设;

10.负责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管理;

11.负责统筹推进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2.负责对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13.负责统筹大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14.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

隶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

2.负责省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

4.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数字化发展工作;

5.负责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

6.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及规模(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

7.负责全省软环境建设工作;

8.承担“数字吉林”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

9.承担全省“放管服”和职能转变协调指导职责;

10.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

隶属机构: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级别:副厅级

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全省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化相关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2.统筹推进全省“数字政府”建设;

4.统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具体意见;

5.统筹管理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等;

6.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7.组织协调全省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省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8.负责全省行政审批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

9.统筹全省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工作;

10.统筹全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

11.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江西省大数据中心

成立时间:2018年1月

隶属机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级别:副厅级

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全省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

2.承担全省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全省跨部门重大业务应用平台和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重要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与运维;

3.承担全省宏观经济监测、预测和景气分析,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4.承担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应用和服务;

5.承担全省公共数据汇集、共享和开放等工作。

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

成立时间:2021年5月

隶属机构:江苏省政务办管理

级别:副厅级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和政务大数据发展的方针政策;

2.负责省级大数据中心的建设管理、运维和安全保障;

3.负责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政务数据、行业数据、社会数据等各方数据归集和融合工作;

4.承担省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相关工作;

5.监测政务大数据发展运行态势;

6.负责政务服务大厅及进驻人员的服务、考核等事务性工作;

7.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

成立时间:2021年5月

隶属机构: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级别:副厅级

主要职责:

1.为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统筹推进全省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2.统筹推进全省政务大数据建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分析应用、安全保障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3.完成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9年5月

隶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3.统筹全省数据资源,推进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设;

4.统筹指导全省数据资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5.统筹推进全省数据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6.负责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省政务服务工作;

7.统筹推进“数字江淮”建设,承担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8.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9年5月

隶属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负责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

2.负责推进社会经济、民生保障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

3.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4.负责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

5.负责政府数据资产的登记、管理和运营,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6.负责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7.负责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成立时间:2019年7月

隶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主要职责:

1.开展全省大数据发展战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规范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2.为全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组织实施、运行维护提供支撑服务;

3.承担全省政府数据、公共数据、社会数据汇聚整合、共享开放、应用融合等数据管理工作;

4.承担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为民服务等应用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

5.负责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等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

6.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建设和运维管理;

7.开展面向政务服务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研究及示范试点;

8.推进政务系统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等;

9.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网信办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网信办)作为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挂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市委工作机构序列,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处级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研究拟订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落实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与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处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研究起草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根据职责权限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起草、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全市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并负责实施,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交流合作。

(四)统筹协调全市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指导推进党政军部门、重点行业网络安全保障和信息化工作;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指导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通报。

(五)负责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网上评论工作和“网军”队伍建设,维护互联网意识形态安全;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指导和管理本市和落地网站,处置和封堵网上有害信息,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网站;组织开展网络舆论生态治理,净化网络环境;组织协调网络宣传和网络舆论斗争工作;规划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评工作,组织开展网络媒介素养教育。

(六)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报送和处置工作,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依法规范互联网舆情服务市场。

(七)推动全市互联网阵地建设,负责属地重点新闻网站规划建设,推动移动互联网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八)推动全市网络社会工作和网络文化、网络文明建设;发展、服务和管理互联网相关社会组织,指导互联网行业自律,推进网站党建、团建工作;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网上统战工作。

(九)依法负责全市网络新闻业务和论坛、博客、搜索引擎等具有新闻舆论及社会动员功能业务的审批及日常监管;指导协调全市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相关业务,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本准入和安全审查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督促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互联网地址(IP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接入以及网络行为主体身份信息核对等基础管理工作;指导推进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统筹协调移动互联网管理。

(十)协调推进全市信息网络行业自主创新和发展,开展互联网经济和发展态势研究,推动建立健全信息网络行业投融资支持服务体系、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统筹协调全市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本准入和信息网络行业安全审查。

(十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负责门户网站群设计研发、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应用和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管理、应用和全市党政机关互联网统一出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无纸化办公;负责市行政中心机房建设、管理和运维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网建设、技术指导和运维工作。

(十二)指导、检查、推动市有关部门、县(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职能

社会事务工作职责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拟订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 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指导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和殡葬执法工作; 指导全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负责协调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对接工作; 负责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儿童福利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儿童福利事业的方针政策, 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 儿童保障制度, 负责实施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 指导社会收养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和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 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 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政务服务民政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对民政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审批。

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 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 负责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贯彻执行全县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指导监督敬老院建设管理; 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承办中央、省、市、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政策。

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 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基政工作职责

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 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拟订行政区划发展战略、规划;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命名、更名和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 按照权限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以及规范地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组织参与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

养老服务工作职责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 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 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和福利院管理工作;服务老区经济建设发展, 推进老区扶贫项目建设, 负责老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社会组织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 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承办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执法监督工作, 指导各类社会组织规范运行;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无行业党委或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自然资源局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林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辖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辖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和推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城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拟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论证,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参与区城空间规划编制,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辖市(区)实施。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分配和执行上级下达土地、矿产等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报(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负责土地、林地、湿地、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确定,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湿地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九)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并拟定本地配套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林业(林草)和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林草)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组织绿化造林工作。组织实施林业(林草)、湿地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的培育,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推进林业改革等工作。

(十ー)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编制全市林业采伐限额,指导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地质遗迹、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规划。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ニ)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而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査。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的监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违反测绘管理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查处矿产资源领域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提供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八)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辖市(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辖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按规定履行领导班子建设、机构编制、组织人事、人才队伍建设和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宣传、意识形态、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发展与科技信息处。负责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负责起草局综合性文电文稿,协调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应用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

(三)财务审计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并实施监督;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重大项目建设及重大专项资金、重大装备。

(四)行政服务处。按权限集中办理机关政务服务事项;承担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主要方向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辖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督促和指导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指导监督辖市(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参与领导干部任期自然资源审计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合;负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和市政府批准的水域渔业养殖等不动产专项登记发证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

(八)自然资源利用管理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负责编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自然资源收购储备的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矿业权出让、采矿权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资产负债表;承担报市政府批准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和监督辖市(区)节约集约利用。

(九)国土空间规划处。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城市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将”三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相关负责构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承担市级”多规合一”和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承担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论证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调整更新、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统筹研究并监督执行自然资源与城乡规划相融合的相关政策、规划,参与全市重点项目选址及规划协调。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重大项目规划选址、规划条件的政策研究和扎口管理工作,以及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相关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和规划条件的确定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管理;指导违法建设的规划技术认定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定,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湿地退化修复等工作;组织落实生态保护补偿相关规定;指导辖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市县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三)详细规划管理处(城市设计处)。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管理项目规划的相关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制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报批和数据成果的管理,参与信息平台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单元等级的城市更新规划工作;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统计工作;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街区的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

(十四)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立立体交通、市政专项规划体系,制订交通、市政规划编制和管理标准;参与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交通、市政专项规划,指导和参与编制市辖区、市相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全市交通、市政等项目规划方案论证和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十五)村镇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立村镇规划编制与管理体系,制订村镇规划编制计划、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指导镇村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参与全市重大村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和方案审查;承担民房建设和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林业处(森林与湿地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指导辖市(区)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负责全市域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指导监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林木种苗管理;组织林业项目的实施及管理;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林业产业发展、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及其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林木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林业违规违法案件。

(十七)矿产管理处(地质管理处)。贯彻执行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战略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落实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规定要求;负责调处矿产权益纠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警预防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地质遗址、地质公园和古生物化石;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十八)国土测绘处(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生成、维护、更新等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测绘基准,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规定,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地图管理,审查面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定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和应急保障。

(十九)自然资源管理督查处。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措施、规划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自然资源部驻地方督察部门和省自然资源厅督察部门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重大项目工程进展完成情况;负责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通报行政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完成上级交办有关事项的督查检查工作。

(二十)组织人事处。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外事等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主要职责

(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监督城建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城市建设规费的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住房发展基金的监管、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报批,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四)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建筑节能项目。拟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指导建筑能效測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建设科技进步,拟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五)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促进建筑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按职责范围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评审市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七)指导和规范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负责和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人居环境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房屋交易行为和交易资金监管、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产权管理、商品房租赁管理及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停车建设工作。

(九)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负责市区“三改”(危旧房、城中村、低注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制定住宅产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既有住宅的功能完善和节能改造工作。监督物业管理有关活动,指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指导老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市委、市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市人防机动指挥和市人防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保障市委、市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指挥全市人防行动。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防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市人防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市人防指挥、警报通信网及信息化的建设管理及人防通信设施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拟订人防平战转换方案、本市城市防空袭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市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方案。组织群众防空防灾疏散行动、人防训练、演练和演习。适时组织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城市人民防空管制,发放防空警报和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检查指导城市疏散地域(基地)、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人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训练工作。负责核应急预案编制和核应急宣传教育。

(十四)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拟订人防工程建设政策和防护原则、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检查验收和备案管理。负责和指导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处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重要文稿起草、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督促检查、信访、公务接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建设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参与立法调研、起草和论证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査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审查和合同审查工作;牵头协调“双随机”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与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人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和运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相关规费和人防建设经费的征收管理、综合统计和人防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等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市、区人防经费的使用。

(四)工程造价监督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城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和工程资金支付;参与局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协调与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设计处。拟订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拟订全市抗震防灾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抗震防灾项目;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市重点工程可研、规划、设计、扩初等前期工作;负责住建(人防)系统信息化工作。

(六)绿色建筑与科技处。拟订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承担全市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促进建设科技进步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承担建设工程标准及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实施工作;拟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制定智慧建设推广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建筑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拟订全市建筑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业各类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负责进出市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承担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动态信用管理和建筑业企业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建设监理、工程建设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和定额管理;指导建筑业改革和建筑业对外市场开拓,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和组织建筑施工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等工作;参与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的协调、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指导建筑业相关协会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职责范围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组织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项目储备库;负责审查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协调和管理项目建设;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市政公用优质工程的评定和推荐申报;负责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城市路政管理工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九)公用事业处(海绵城市建设处)。指导公用事业发展;拟订全市供水、排水、燃气和照明等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供水、排水、燃气和照明等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直属公用企事业单位年度计划和营运、服务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建设。

(十)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处。拟订房地产开发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组织论证并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和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承担住宅和非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定销商品房相关管理工作;参与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停车建设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拟订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二)住房保障处。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收储计划;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的融资、审计和资金清算等方面工作。

(十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处(三改工作推进处)。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房改业务工作;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区“三改”(危旧房、城中村、低洼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十四)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组织落实,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拟订商品房预(销)售政策,指导辖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工作;拟订商品房交易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落实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和交易资金监管;承担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房屋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商品房租赁工作,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负责房产信息化建设、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管理;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商品房价格管理和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十五)物业管理处。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招投标等物业管理有关活动;组织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考核工作,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老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宜居住宅区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价格行政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参与协调处理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

(十六)房屋安全管理处。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合,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拟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有关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八)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拟订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配合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十九)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处。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

(二十)应急管理处(平安建设与长效管理处)。拟订住建(人防)系统安全生产、应急和消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核应急预案,组织核应急演习与演练;负责对公众进行核应急宣传教育;组织全市人防系统核应急业务培训;协调核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住建(人防)系统平安建设、城市长效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十一)人防指挥与信息化处。组织实施人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防空袭方案的拟订和修订、人防实战化训练及防空袭演练;制定全市人防指挥信息系统、警报通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论证审查,指导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拟订人防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疏散地域(基地)的建设;指导人防专业队和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市人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人防工程处(平战结合处)。编制全市人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平时使用及改造、拆除和报废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査平战转换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人防建设企业从业行为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人防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公用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指导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防护工程的应急建设;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科研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科研成果。

(二十三)行政服务处。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归口管理本局行政权力事项,并进行动态调整,按权限集中办理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组织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职责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拟订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直属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十四)组织人事处。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行业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党建工作;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负责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离休干部和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十五)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意识形态、理论学习、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住建(人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政工系列职称评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住建(人防)各行业施工企业的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开展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人防教育。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